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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火竞技日读一判,系法律商业双驱动的万程通商团队的每日固定学习会。本文分享的案例,系我们于2024年8月22日集体学习的案例。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即日起,我们学习分享的案例,将隐去主体及案号信息。给您带来不便,我们深表歉意。
对于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列举规定的行为,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原则规定判断其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时,可以将该行为是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是否给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是否不正当利用他人竞争优势或者破坏他人竞争优势作为基本判断因素。
一、A游戏是世界知名的电子竞技类网络游戏,该游戏的亚洲邀请赛于2015年1月5日至2月9日举行。经该游戏权利人的依法授权,上海某公司承办了上述赛事,为此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成本。上海某公司对赛事享有独家的视频转播权,通过其经营的电子竞技游戏直播网站对该赛事向网络用户进行了全程、实时的网络直播。
二、广州某公司未经授权,通过其经营的“斗鱼”网站全程、实时直播了涉案A游戏亚洲邀请赛,直播内容为上海某公司制作的音像视频(解说内容和拍摄的画面除外),直播时间持续近1个月,直播比赛共80场,其在直播时还擅自使用上海某公司的标识。
三、上海某公司就涉案赛事独家享有的视频转播权系属于上海某公司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上海某公司有权禁止同业竞争者播出涉案赛事。上海某公司就涉案赛事形成的音像视频内容属于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他人擅自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该作品的,构成侵害上海某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广州某公司的上述行为具有主观恶意,既侵害了上海某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又构成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不正当竞争,还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广州某公司的侵权行为严重分流了上海某公司网站的用户关注度和流量,攫取了原本属于上海某公司的经济利益,影响了上海某公司与广告商、被授权方签约获利的能力,造成了上海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
故请求判令广州某公司: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赔偿经济损失800万元以及维权的合理开支211,000元;3.在《新民晚报》刊登消除影响的声明(内容由法院审核)。
一、上海某公司经授权获得的所谓权利是视频转播权,该权利基于双方协议约定而产生,并非我国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上海某公司主张的所谓权利对广州某公司没有任何约束力。
二、涉案A游戏的客户端具有对外公开的旁观者观战功能,该功能通过软件对同一场比赛截取了十个不同视角的比赛画面供旁观者观看,且不限制比赛画面的流出,广州某公司直播的赛事画面即来源于该功能中的某个观战视角的比赛画面,因视角不同而与上海某公司直播的画面不同。同时,广州某公司仅提供了涉案赛事的实时网络直播,网络用户并不能够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观看到涉案赛事,故广州某公司行为与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无关。
三、上海某公司承办涉案赛事的费用主要用于举办决赛阶段的赛事,而广州某公司仅播出了预选赛阶段的8场比赛,且双方均未从涉案赛事中获得任何盈利,即使广州某公司构成侵权,上海某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赔偿金也没有依据。广州某公司请求判决驳回上海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A游戏是国外某公司开发的一款风靡全球的电子竞技类网络游戏,该游戏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代理运营商为北京某公司。2014年,上海某公司与游戏运营商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共同运营2015年A游戏亚洲邀请赛。上海某公司通过协议约定获得该赛事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视频转播权,并负责赛事的执行及管理工作(包括选手管理、赛事宣传、场地租赁及搭建布置、设备租赁及购置、主持人聘请、赛事举行、后勤保障以及节目拍摄、制作、直播、轮播和点播等),双方还约定合作赛事的执行费用总计11700704元,上海某公司承担8200704元。
上海某公司在2015年1月至2月期间举办涉案赛事,赛事分为预选赛、决赛。2015年1月举行120场预选赛,该阶段各参赛队伍通过互联网及计算机进行比赛。通过预选赛,名次靠前的和其他受邀参赛队伍集中至上海,于2015年2月5-9日参加在上海某公司提供的比赛场所进行线下主赛事即决赛。在上述赛事进行期间,上海某公司通过某网站对比赛进行了全程、实时的视频直播。同时,上海某公司还授予某公司独家直播/转播的权利(除火猫TV外),并收取授权费用600万元。
广州某公司未经授权,以通过客户端旁观模式截取赛事画面配以主播点评的方式实时直播涉案赛事。上海某公司指控广州某公司在2015年1月6-28日期间共播出了80场涉案赛事预选赛阶段的比赛,而广州某公司辩称仅直播了8场预选赛。2015年1月15日上海某公司办理证据保全公证过程中约1小时的时间内,广州某公司同时直播了DK与TongFu 、HGT 与Inv之间的2场比赛,还预告在当日将另外直播4场比赛。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广州某公司未取得视频转播权的许可,免费坐享上海某公司投入大量成本组织运营的赛事所产生的商业成果,为自己谋取商业利益和竞争优势,其实际上是一种“搭便车”行为,夺取了原本属于上海某公司的观众数量,导致其网站流量严重分流,影响其广告收益能力,损害其商业机会和竞争优势。
因此,广州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上海某公司合法权益,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性。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广州某公司消除影响并赔偿上海某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费用10万元;驳回上海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广州某公司不服,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16年5月9日作出(2015)沪知民终字第【】 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